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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挂靠制经营模式
“
挂靠制经营模式
”
,在全国很普遍,可分两类。一类是公司拥有出租车经营权,名义上拥有车辆产权,实际上由司机购买车辆,挂靠在公司经营,笔者称其为
“
空心化
”
的营运牌照的经营者。出租车公司将获取高价经营权的成本转嫁到司机身上。比如,深圳市的出租车承包人要向公司交纳
1 2
万
- 1 5
万元的租赁金、
4
万
-6
万的风险抵押金,才能获得
5
年期限的出租车经营权,每月还要向公司交纳
0.9
万
-1.2
万元的承包费。
一类是个体化经营者的挂靠。这主要源于出租车管理部门为了管理上的便利,要求拥有出租车经营权、所有权、使用权的个体化经营者,挂靠在某出租车公司。挂靠人每月向公司缴纳
100
元
-200
元的管理费,公司只起到挂靠人与政府出租车管理部门的事务往来的桥梁作用,实质上这类出租车公司起的是中介作用。
但是,这两种挂靠方式在全国各地普遍都存在
“
主班司机
”
和
“
副班司机
”
驾驶同一辆出租车的情况。一般
“
主班司机
”
出资购买车辆和经营权,挂靠在出租车公司,同时又雇用
“
副班司机
”
,
“
副班司机
”
与
“
主班司机
”
签有承包合同,有的只是口头协议。据河北省石家庄市交管部门介绍,近年来这种转包关系所引起的纠纷有逐渐上升的趋势。
二、出租车司机因工受伤赔偿责任主体的认定
“
挂靠制经营模式
”
下,出租车公司与承包司机(即实际出资的挂靠人)之间是挂靠关系,承包司机在工作中受伤由其自己承担责任。承包司机聘请的司机与出租车公司间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承包司机与其聘请的司机之间是雇佣关系,被聘请的司机因工受伤的赔偿主体是其雇主承包司机。无论是
“
空心化
”
的经营模式还是个体化经营模式下,出租车的实际所有人、经营人是承包司机,出租车公司只是承包司机对外经营的一块
“
招牌
”
。所以,他们之间是挂靠关系。而挂靠合同一般均约定挂靠人承担营运损失,承包司机自己承担工作受伤的后果自然在情理之中。承包司机作为普通的自然人,没有办理营业执照,当然不能成为用人单位。基于该原因,承包司机与其聘请的司机之间就不可能构成劳动关系。但事实上,被聘请的司机又确实给承包司机的营运事业提供了劳务,那么承包司机与其聘请的司机之间就不会是承包关系。三者排除两者之后,就只能得出唯一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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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司机与其聘请的司机之间是雇佣关系。此处有个问题值得注意,挂靠人对被挂靠人的对外债务要承担连带责任,是否也要对被聘请的司机因工受伤承担连带责任?笔者认为被挂靠人对被聘请司机因工受伤承不担连带责任。其理由如下:首先,承包司机聘请司机是以自己的名义,不是以出租车公司的名义。出租车公司只以其全部财产和信用为承包司机以其名义对外从事的经营活动担保,对承包司机聘请司机的行为并未作出过任何承诺。其次,出租车公司与承包司机聘请的司机受伤没有关联。被聘请的司机是为承包司机工作,为其提供劳务,受承包司机支配和管理,其受伤只与承包司机有关,与出租车公司无关。最后,对于被聘请的司机受伤,出租车公司没有过错。出租车公司只负责被聘请司机证照的办理和普通培训,被聘请司机的选用和日常管理均由承包司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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