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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从业人员工作年限的认定
发表于2010-1-18 点击率:255人次

  外来从业人员工作年限的认定

 

邹洋


     
王某系外来务工人员,199610月,进入上海市某A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任油漆工。200211月,A公司开始为其缴纳外来人员综合保险,200811日,双方续签了一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08611日,十几年前刚进入单位时配发的工作鞋损毁,王某遂向A公司经理要求再发一双新的工作鞋,经理对此不予理睬,二人遂发生争执,结果A公司以不服从工作安排、严重违纪为由将王某辞退。王某经过劳动仲裁审理后又诉诸法院,要求A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一审庭审中,A公司辩称虽承认王某自199610月便进入单位工作,但其解除劳动合同是因王某严重违纪,系合法解除。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A公司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赔偿金,但王某为外来务工人员,且未能提供相关有效的依据证明其200210月之前是经批准使用的外来人员,故王某的工作年限自200211月起计算。王某不服,依法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在计算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数额时,应以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为准,故原审法院以王某无证据证明其系经批准使用的外来人员为由,从A公司为其缴纳外来人员综合保险之月起计算其工龄的计算方法缺乏依据,依法改判A公司自199610月起计算王某的工作年限并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案例评析

王某一案中,A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案争议的焦点其实是王某的工作年限。19931212,上海市人民政府颁布了《上海市单位使用外地劳动力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明确上海市单位如果使用外地劳动力须经劳动部门批准,同时计划使用的外地劳动力应当符合相关规定的条件,方才视为合法用工。200711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将该《规定》正式废止。

1996年王某以外来务工人员的身份进入A公司工作,但其无法提供相关证明他是经批准使用的外来人员,是否因此便可认定王某的工作年限应当从200211月,即A公司为其缴纳综合保险时起算?其实,一方面A公司已经承认王某199610月便进入单位工作,双方对此并无异议,并且办理使用外来劳动力的审批手续也是A公司的义务,既然A公司承认王某1996年进入其处工作,证明用工的合法性亦是A公司的责任,而不能将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归于劳动者身上;另一方面20089月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已经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在计算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赔偿金的年限时,应以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为准,即应当从用人单位实际用工之日起计算。因此,在双方对用工之日并无争议的情况下,一审法院从缴纳综合保险之日起计算王某的工作年限有欠妥当,A公司应当从199610月起计算王某的工龄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呵呵  评论时间?%=rs("adddatetime")%>   
老董辛苦了
  peter  评论时间?%=rs("adddatetime")%>   
楼上参加年会的老师所谓“董教授,该熄熄火气喽,这地界留下脚印就得啦,眼界打开点,把咱的智慧用到更广阔的学术研究去。”,不是有道学者或官员应有的境界,是对我党、我国、人民不负责任的态度,佩服董老师的执着。
  peter  评论时间?%=rs("adddatetime")%>   
楼上参加年会的老师所谓“董教授,该熄熄火气喽,这地界留下脚印就得啦,眼界打开点,把咱的智慧用到更广阔的学术研究去。”,不是有道学者或官员应有的境界,是对我党、我国、人民不负责任的态度,佩服董老师的执着。
  当代岳飞  评论时间?%=rs("adddatetime")%>   
象牙塔中写出来的文章怎么可能顾及劳苦大众?因为他们只要对上负责,以文字营造表面的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而不用顾及法律实施以后所产生的实际效果。而对下,他们可以忽视,可以掩耳盗铃,可以满嘴开火车。但在这个时代,下方的反弹常常超出他们的想象,君不见已经有好几位象牙塔中人被列入当代秦桧的名单,要跪到岳飞墓前向全中国人民谢罪。而且,一旦民间的怒火引起了上方的震怒,相信象牙塔中的各位也不得不心惊起来吧?
  daylight  评论时间?%=rs("adddatetime")%>   
如果仔细读一下董教授的文章,就会发现其实这次会议张士诚和全总郭军是想谈地方立法、执法问题,而又不想给地方发言的机会,所以玩起了议程。而董教授是原本不想谈地方的执法问题的,但看到这样的伎俩他又不得不代表地方立法发出声音,这样看似乎是一场一对二的论战;其实不然,议程被修改后,虽然加了四位学者的发言,但稍微了解劳动合同法的人都知道,常凯、王全兴、林嘉完全代表官方,实际上这完全是一场一对五的对决! 
  大家看  评论时间?%=rs("adddatetime")%>   
董先生的魄力令人敬佩,所有参见会议的人之中虽有不满,却也未有人挺身而出,而董先生却敢于仗义直言,这么大的勇气绝非常人能有的。
  转载  评论时间?%=rs("adddatetime")%>   
转载:敝人作为年会的亲历者,感觉董教授的描述似乎与事实不相符嘛,其一吧,并不存在什么一对多、多对一的,你所说的张士诚、郭军、常凯、王全兴、林嘉等人根本就各唱各的调话题都不同,所谓的对立都是咱单方向想出来的;其二呢,据说谈地方立法的为数不少,只不过都是地方上一些不太有名气的学者而已;这其三嘛,会议议程和发言很清楚呢,这一次年会主要话题主要是谈整个社会法领域的社会法立法、集体劳动关系等,劳动合同法甚至都不能说是主题,更何谈地方立法论战斗争啊啥的。董教授,该熄熄火气喽,这地界留下脚印就得啦,眼界打开点,把咱的智慧用到更广阔的学术研究去。咱都一把年纪了,别整那些个跟不经事的孩童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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