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公告: 2010年8月27日 《非HR人员的劳动法律知识基础培训》 9月15日 《企业工时加班管理的法律风险与操作实务》和《企业休假管理的操作实务》 电话:62264897 小许 [2010-8-17]  法规查询:           
全总表示将与有关…
调查显示:近四成…
人大财经委催缴央…
自称组建工会遭报…
富士康保安集体维…
两大争议阻碍工资…
中国涨工资也取决…
低工资时代行将终…
恶意欠薪入罪是立…
涨工资也要为企业…
取消用人单位体检…
上百部关系民生法…
 
  热点讨论 首页 > 董保华工作室 > HR中心 > 热点讨论  
实施条例:赔偿金年限自用工之日起算
发表于2010-3-1 点击率:757人次
 

实施条例:赔偿金年限自用工之日起算

 邹洋

 

案情回放

刘某于20039月进入上海某A食品有限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工作表现稳定,销售业绩一直保持的不错,因此2006年双方续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刘某每月工资为1500 2008810日, 刘某突发肺炎,于是向单位申请了1个月的病假。可出乎意料的是就在休病假的第6天刘某却收到了A公司的解除劳动通知书,A公司称由于刘某身体原因不适合在本公司继续工作故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关系。对于A公司的做法,刘某无法接受,这么多年自己辛辛苦苦为公司作出了很大的贡献,但却换来了这样的结果,遂诉诸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劳动仲裁

在庭审过程中,A公司认为肺炎具有传染性,已有一名员工被传染住院治疗,刘某从事销售工作,需要经常与人接触,显然他已不再适合在本单位工作。

刘某则认为,自己虽然现在患病但将来可以痊愈,完全可以胜任工作,而且自己正处于医疗期,A公司的做法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向其支付10个月共计15000元的赔偿金。

针对赔偿金A公司辩称即便A公司要支付赔偿金也最多只应支付2个月,因为2008年以前没有关于赔偿金的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赔偿金年限应从2008年开始计算。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最终裁定,A公司在刘某医疗期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刘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0个月共计15000元。

 

实案实说

 

本案中,A公司违法解除刘某劳动合同的事实清楚,A公司的辩解显然很牵强,刘某正处于法定医疗期内,单位不得任意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赔偿金应从何时起算。

关于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同时《劳动合同法》第97条第3款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结合起这两条来看,《劳动合同法》对赔偿金起算年限并没有进行详细的规定,这也使很多人对这个问题持有不同理解。一部分人认为赔偿金是《劳动合同法》之后才出现的概念,所以起算年限应从《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起算,即200811日;也有人认为,虽然是从《劳动合同法》才开始规定赔偿金,但《劳动法》对经济补偿金早就有了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7条之规定,赔偿金的定义就是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所以赔偿金的起始年限应同经济补偿金一致,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

对此曾一度引发过很大的争论,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颁布之后这个问题就变得很明确了。

《实施条例》25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一方面《实施条例》明确了经济补偿金与赔偿金只能择其一,另一方面赔偿金应从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的工作年限。正如本案,刘某从20039月起开始在A公司处工作,赔偿金应从此时开始起算,所以刘某要求A公司支付10个月赔偿金的请求完全符合《实施条例》的规定,应当得到支持。

    《实施条例》在加大对老员工的离职保护的同时,对用人单位的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用人单位如果不谨慎对待,很有可能会带来巨大损失。建议HR在对员工进行离职管理时,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与员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书面化管理,对相关资料进行存档;员工主动辞职的,应当要求员工递交辞职报告,如果员工不肯填写,则应收集其他能证明是其主动辞职的证据,以免将来发生争议;员工离职后,同时要求其限期办理退工手续并进行结算,员工不肯办理或不肯领取的,应向其发出限期办理或领取通知;在考虑与工龄较长的员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慎重选择,权衡风险;对于短期内即将退休的员工尽量不要提前解约,一方面不仅体现了企业人性化的管理,同时防止承担支付巨额的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的风险。

  soso  评论时间?%=rs("adddatetime")%>   
“人事经理与全公司订立劳动合同,但唯独没有订立自己的劳动合同,并据此申请仲裁要求二倍工资;人事专员离职后,主张公司未订立劳动合同,公司发现其劳动合同的签字页已被撕去;女职工怀孕后,以病假为理由拒不到公司订立劳动合同,也拒不提供居住地;有员工以各种理由一直讨论劳动合同,以拖过一个月,获得二倍工资的利益。这些案例提醒我们应当更加准确的理解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中,对于这些细节的情况是不可能规定完整的,但已经在劳动合同法中有涉及的条文,企业完全可以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多数情况是劳动者权益被企业侵害,老董何不举些企业规避劳动法的例子呢?如果能够阐述劳动者如何应对企业侵害自身权益,我认为更有意义,更符合国家立法的宗旨!

  沈先生  评论时间?%=rs("adddatetime")%>   
新农保的出现也许起到广覆盖,大多数职工多是农民
  沈先生  评论时间?%=rs("adddatetime")%>   
新农保的出现也许是新的一条处路,因为大多数所为的职工其就是农民好好分分吧、。。。。。。
  华山  评论时间?%=rs("adddatetime")%>   
《今年的年会》的幕后故事(三)
接上回,《今年的年会的幕后故事(一) 》见《今年的年会(下)》博文后
《今年的年会的幕后故事(二) 》见《劳动合同法》实施中的若干关系(一) 博文后
    小组会上表现不佳,“北斗派”的招数是否玩完,当然没有。中国学术武林大会的程序颇为复杂。小组讨论之后还有大会汇报。誰去汇报?按照议程,本应当是小组组长,“北斗派”却改成了由常大侠的师弟去汇报,常大侠的师弟自然是大侠级的人物,资格本是没有问题的,关键是内容。关于地方法院理解的问题,上得台去他竟然只讲自己及那位俗家弟子的观点,当着200位英雄,将小组会上的表现演绎成自己如入无人之境般的英勇。中国尽管有报喜不报忧的传统,只可惜在座的毕竟有相当一部分昨天参加了小组讨论,也见到了落马的惨状。“北斗派”的掌门人也在小组讨论现场,面对弟子的大会表演不知作何感想。
    其实这时难受的已经不是董大侠,而是“北斗派”的掌门人,人家要做全会总结。总结中如果继续徒儿那种剑指所向,吹风断发的幻想,不免让天下英雄耻笑;如果按真相总结也会使在座的徒儿难堪。师太以一个小故事,用皆大欢喜的方式收场,划上了一个不错的句号。姜还是老的辣。“北斗派”取得如此江湖地位总有它的厉害。“北斗派”其实在北京也还有个竞争对手那就是“人冥派”,全国只知道“南北斗”,其实圈内人是还知道有“人北斗”这一说法的,讲的就是“人冥派”“北斗派”之间的明争暗斗。两个北京派别争的是社会法研究会的武林盟主。自“北斗派”夺得盟主之位后,在劳动合同法的争论中曾助官府一臂之力,围剿对劳动合同法持不同意见的上海剑客,尤其是在董大侠被封之后,更是凭借对劳动合同法的吹捧而平定天下。这才取得如今一股独大的地位。比较起来“北斗派”的掌门人果然比“人冥派”的掌门人技高一筹,“人冥派”的掌门人尽管也热衷于南北战争,不过其一开口便从50年代来起,往往吓得众英雄纷纷离座外出抽烟、聊天。官府当初如倚重“人冥派”,在劳动合同法南北之争中,断难取得如此成绩。
    本以为一年一度的论剑到此结束。不想会后竟然还有戏。(未完待续,下文将发于该博主下篇博文评论中。)

  亡羊补牢  评论时间?%=rs("adddatetime")%>   
诚实信用原则为民法中的皇帝原则,劳动法可以看作是民法的特别法,在意思自治的范围内,也应该遵守这个原则。不但是用人单位要守法,要有诚信,劳动者也应该诚信,解释法律的模糊之处时,应该从有利于诚信者的角度作出解释,而不能教条地推导出荒谬的结论。正义和公平是法律的基本价值,如果一个法律不能达成这些价值,不说是个恶法吧,至少说明是个“笨法”。为了挽救这部法,我们的执法者只能发挥智慧,从执行口径的角度实现法的基本价值,可谓是悲唉,但也不失为亡羊补牢
??  
?言:  
验证?/strong>   看不清?点击一下刷新或刷新一下页面
      
 
首页劳动观察老董视点董保华工作室董保华视频法律咨询法律法规
版权所有:董保华劳动法律网
技术支持:上海布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