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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工资该不该扣?
微风
钟先生:我是一个大型国企单位的职工。最近我所在部门领导口头告知职工,今后,政治学习必须在下班后开展,不得影响工作。如无故不参加学习予以罚款工资的20%;如拒不改正加大罚款的力度,为工资的30%。领导的话气得我胸闷。你们说他们这样做对吗?
法律援助员:单位的做法侵犯了劳动者的休息权,不合法。学习是好事。工后学习要自愿,只能倡导,更不能克扣职工的工资。因为我国的母法《宪法》第43条明确规定:“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劳动法》在国家根本大法的基础上设第四章“工作时间、休息时间”专章规定了劳动者的工时、休假制度。《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相应的国务院规章《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3条明确“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第6条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因特殊情况和紧急任务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由此,你们在8小时外的学习显然不符合 “因特殊情况和紧急任务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的法定条件。用人单位对不参加学习职工的罚款也违反了《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只有在这些情况下,用人单位才可以代扣劳动者的工资规定:(1)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2)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各项社会保险费用;(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怃养费、赡养费;(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你们的情况也不属于用人单位代扣代缴劳动者工资的范围。按照该法的规定,劳动者因本人原因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依法要其赔偿并需要从工资中扣除赔偿费的,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收入的20%,且扣除后的剩余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如此,你们的罚款规定也违法。
钟先生:我们单位的头说,不学习违反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可以罚款。
法律援助员:《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是规定了劳动者违反劳动纪律或企业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作出降低劳动者工资的处分。但是,依法劳动纪律或企业规章制度的内容要合法。你们制定的不学习扣罚制度的内容不合法。我正想问你,这个制度的制定你们知道吗?
钟先生:不清楚。
法律援助员: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如果你们这个制度只是个别领导个人的所谓没有法律效力。
钟先生:好的。万一是职工代表忘记告诉我们怎么办?
法律援助员: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由此,对于在制度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建议你向工会反映予以修改完善。
钟先生:除了工会协商还有什么途径吗?
法律援助员:按照劳动合同法第80条规定,“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与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你也可以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钟先生:我还有一个问题要问。
法律援助员;你说。
钟先生:我们单位还作出规定,同一班组的成员发生事故,全班成员都要扣工资,对伐?
法律援助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法》第13条的规定:“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制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由此,全班一个职工发生事故,其余人该否扣工资的关键是:一个职工发生事故时,其他职工有没有责任?如有责任,按国家安全法规定,依事故责任大小受到相应的处罚是合法的。如和其他职工风马牛不相及,那属于封建时代的株连制,早随着时代的进步被唾弃。顺便说,有的企业在班组中推行生产安全风险责任承包,由企业从安全生产基金中拿出一块,班组职工每人自愿拿出一块,建立一个班组安全生产基金,形成“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激励机制,倒也是促进生产安全的好办法。
钟先生:看样子,我们还应当好好学习安全法呢。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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