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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从业人员工伤待遇向谁要?
发表于2010-1-11 点击率:313人次

外来从业人员工伤待遇向谁要?

李先生:我是码头的装卸工,在上班时被车子甩下来受伤了。现在单位不支付我的工伤待遇,说不是他们给。我该向谁要钱呢?

法律援助员:听你的口音是外乡人,你是外来务工人员吗?

李先生:是的,但是我在这个码头上工作已经9年了啊。

法律援助员:你是怎么进码头的?

李先生:是通过一个交通管理部门送进来的。

法律援助员:这个部门是劳务输出公司吗?

李先生:大概是吧,我也不清楚。

法律援助员:你是什么时候发生工伤的?

李先生:200410月。

法律援助员:工伤认定了吗?

李先生:认定了。

法律援助员;什么时候?

李先生:记得是04年的11月。

法律援助员:什么时候进行工伤鉴定的?

李先生:好像是04年的12月底。

法律援助员:这两份书证单位有一份,你也应当有一份的,怎么会记不清楚呢?

李先生:我是有的,但工伤后把脑子摔坏了记不清了,我回去看看。

法律援助员:好的。因为不同时期的鉴定结果对应的工伤待遇是不同的。依照你记忆的工伤鉴定时间,你的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支付标准应当适用200541日前《上海市外来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规定的待遇;如果你是在200541日后鉴定报告出来的,你的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支付标准应当适用20054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外来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的决定的规定的待遇。

李先生:噢!

法律援助员:从我们双方交谈的情况分析,你是通过一个交通部门的单位送到码头做装卸工的。这个交通部门很有可能和外省市的劳务输出单位签过劳务输出协议,在协议中可能约定了工伤处理的办法。交通部门和外省市的劳务输出单位签订的劳务输出协议在法律上称作民事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协议签订以后交通部门把你们输入到他的下属码头当装卸工。如果我说的情况是真实的,那么你与外省市的劳务输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你的工伤待遇应当向他们要,所以码头上说你的工伤待遇他们不管,他们的说法是合法的。不过,他们应当向你解释清楚,不应当简单的说不管。因为对劳动的权利和义务你有知情权。这只是我的分析,是否真实要靠你的调查,取证。如果,外省市的劳务输出单位是一个劳务中介机构他们就与你没有劳动关系,你在码头工作9年,码头是一个独立注册登记的法人的话,那么你和码头建立劳动关系,工伤待遇应当由码头上承担。如果码头不是一个独立注册登记的法人,是交通部门的一个部门而交通部门是一个独立的法人,那么你的工伤待遇应当由交通部门承担。当然,交通部门也可以和码头协商由码头支付你的工伤待遇。

李先生:我是老家的一个单位牵头出来打工的,怎么一回事我也搞不清楚,经过你的解释我已经明白了你的意思,我要向老乡问问。不过我想搞懂什么是劳务中介机构什么是劳务输出机构呢?

法律援助员:劳务中介机构和劳务输出机构都是为用人单位寻找劳动力的和为劳动者寻找工作机会提供服务的机构,他们的区别在于:(1)服务的范围不同。劳务中介机构进行的是劳务中介活动,为用人单位、劳务输出机构和劳动者提供劳务中介服务,促使用人单位或劳务输出机构和劳动者对签订劳动合同达成一致。劳务输出机构进行的是劳务输出活动,由用人单位向劳务输出机构提出对劳动力的要求,劳务输出机构按照要求选择劳动力输入用人单位。

    劳务中介机构只能提供劳务中介服务,而劳务输出机构即可以提供劳务中介服务,也可以从事劳务输出服务。(2)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关系不同。劳务中介机构在用人单位、劳务输出机构和劳动者之间起着居间沟通介绍的作用,由用人单位或劳务输出机构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而劳务输出机构在进行劳务输出时,以自己的名义招用劳动者,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将劳动者输入到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建立劳动关系,建立的是劳务关系。

李先生:是这个道理。怎么来识别呢?

法律援助员:可以看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是什么。

李先生:现在他们让我签一个协议我签吗?

法律援助员:什么协议?

李先生:他们通知我,我也不知道。

法律援助员:你可以拿过来给我们看看再说。

李先生:好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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