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农村户口可以缴纳城保吗?
微风(徐明朗)
李先生:我是南汇人,农村户口。我于93年底到市区一家国有单位从事水电维修工作。当时未办理招用工手续,也未签订劳动合同。每月,单位按当时法定的上海市职工正常出勤的最低工资的标准支付我月薪。期间,大约96年,单位与我签订一份一年期劳务合同,以后未签。到98年5、6月期间,我只晓得单位改制,具体为啥改制,改制的方案等情况我都不晓得。阿啦老百姓只晓得老老实实生活。好象是7月份,我工作的地点、岗位、工作的内容还是老样子,但是单位叫我签订一份一年期的劳动合同,是和新单位签的。我也没多问,签名就是。以后,合同虽然到期,但是新单位再没有与我签订劳动合同,我仍旧管我做生活。2007年3月,我得了尿中毒,一病不起住了10多天医院,病情稍稳定就出院。尽管医院一直给我开病假单,但是,家庭生活贫困,我出院后就上班了。2007年8月29日,新单位发给我一份通知。通知讲,我的身体不适合继续工作,叫我明天不要来上班了。我大吃一惊,这可怎么办?我今后的生活呢?而且无论新单位老单位从来没给我缴过社会保险费。在朋友的帮助下我和新单位打官司,要求劳动关系顺延至医疗期满;支付病假工资;交缴94年1月至仲裁生效之日的城镇社会保险费等。我有一些劳动法的问题不懂,特打电话询问。
法律援助员:需要问什么问题,请讲。
李先生:单位讲我是农村户口是劳务工不能缴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对吗?
法律援助员:目前,社会保险能否交缴应当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是否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为前提,然后确定相应的缴费险种。目前发生争议的缴费险种主要有三种:上海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俗称城保)、上海市小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俗称镇保)、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俗称综保)。不同的缴费险种适用的缴费人员范围是不同的,在法律上称作缴费的主体适格与否。本案,你要求单位为你缴城保。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凡本市范围内城镇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人员、退休人员都适用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由此,城保缴费主体适格的条件,一是本市市区范围内的企业等用人单位(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如国有、集体、股份制、私营等);二是劳动者——在职职工。法定在职职工条件中并没有户口的限制。在目前的仲裁实践中,对在职职工的确认是从劳动关系成立的条件去确认:一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是用人单位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是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进一步说明劳动关系的确认和户籍无关,你是农村户口建立的就是劳务关系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李先生:听你的分析,啊拉是国营企业,我一直在单位安排的水电维修岗位上上班,按月领取工资应该符合在职职工的主体资格。
法律援助员:在职职工是你主张,依法你必须围绕这三个法定条件负举证责任,举证不能要承担败诉后果的。
李先生:那么我曾经签订的劳务合同影响劳动关系的确认吗?
法律援助员:仲裁的审理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对双方提供的劳务合同之类的书面形式要件的真实性要进行当庭确认。仲裁庭不会轻易的仅凭那张劳务合同就确认你和单位是劳务关系。单位讲与你建立是劳务关系同样也要负举证责任的。
李先生:听说工龄涉及到我医疗期的计算,我在原单位的工龄可以和新单位的工龄合并计算吗?,
法律援助员:从你的个案分析,因为你的解除争议发生在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发布之前适用当时的法律法规,所以只要你能举证改制的事实,并且在原单位没有领取经济补偿金,你在原单位的工龄应当和新单位的工龄合并计算为本企业工龄。
李先生:你要知道我们是劳动者举证很困难。
法律援助员:是啊!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利益,象你这种情况按照2008年9月19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0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应当计算为新单位的本企业工龄。
李先生:我能否适用这条法律呢?
法律援助员:争议的发生必须在2008年9月19日起。
李先生: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