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最低工资争高低(下)
题记:各种机构、利益主体都在为如何保护羊争论不休的时候,他们实际上都成了自己的代言人,羊依然是那些默默无闻的一大群。
三、最低工资标准上的争论一开始就是建立错误的计算上
2006年5月16日上海的《劳动报》上登载了一篇题为《“最低工资”都低于“国家标准吗?》,该文指出:“对于最低工资的标准,社会上一直存在争议,有人说‘太高’,也有人说‘太低’。现在说‘太低’的人又有依据了:你看,上海市的最低工资2005年7月起为每月690元,而新公布2005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235元,这样算来,最低工资只占 平均工资的30%!”“但事实并非如此。”
2006年6月28日《21世纪经济报道》发表对笔者的专访文章《专家称独立社会保障体系比最低工资制度更重要》。专访中指出:“深圳当代社会观察研究所所长刘开明提出了这一观点。这是一个严厉的指责,令全国震惊。但是问题在于,他指责的对不对?我认为,他错了,他列出的最低工资和社会平均工资不是同口径,不能作简单比较。”
最低工资是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延长工作时间工资;(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可见,最低工资是一个窄口径。
社会平均工资是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依据,不论资金来源,不论是否计入成本,不论以何种形式支付,主要包括计时、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劳动情况表(I104表)指标解释(国统办字[1999]106号)》规定:“单位以各种名义发放的现金和实物,只要属于劳动报酬性质并且现行统计制度未明确规定不计入工资的都应作为工资统计。”可见,社会平均工资一个宽口径。
一个最简单的道理是,只有先调整成同口径才能进行比较。这种调整存在着两种方式:一种是在最低工资的口径上加宽,即在最低工资的窄口径基础上,按社会平均工资的口径,加入扣除部分;另一种是在社会平均工资的宽口径基础上,减去扣除部分。从技术上看两种方法都极其复杂。但是,只要做一个简单的还原,2006年4月1日起,上海市个人缴费基数的上限和下限,根据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和60%确定,即上限为6705元,下限为1341元。 “四金”提取比例共占的18%,如按缴费基数的下限测算,上海市职工最低工资应剔除240多元的“四金”。目前上海市每月最低工资690元,如果按照劳动保障部规定的统计口径,就要把已经剔除的240元也统计在内,这样就达到了930元,超过了2005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上述的说法用公式列出来:最低工资占平均工资百分比等于(690+241)÷2235=41.7%。
这还不是一个完整的还原。如果将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以及单位以福利名义发放,但被国家规定须纳入工资总额统计口径的内容统统还原,上海的最低工资很可能会超过50%。同时,我国社会平均工资的统计也是一个非国际化的宽泛口径,由于社会平均工资既关系地方形象,又联系着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地方政府有推高的冲动,如果社会平均工资也做合理的还原,我国最低工资占社会平均工资的比重会更大。
如果我们对比发达国家,哪怕是在经济情况良好且欧洲大力推行社会市场经济以及福利国家的上世纪末,最低工资与社会平均工资的比较也很少有达到60%的上限标准。1997年为例,国家最低工资与社会均工资的比值法国0.52,美国0.39,卢森堡0.55,荷兰0.45,比利时0.43,加拿大0.41,葡萄牙0.45,英国0.41,西班牙0.35,希腊0.52,1997年平均值0.448
笔者认为,为了解决收入分配问题,独立的社保体系比最低工资制度更重要。考虑收入分配制度应该注意照顾到各个层次,不能让最低工资制度孤军深入,而是建立全面的分配与保障体系。政府应该建立与劳动关系分离的独立的社会保障体系,比如,大学生毕业后找不到工作,没有劳动关系也就拿不到社会保障。政府可以对垄断企业员工工资高出社会平均水平的部分课税,纳入社会保障,分配给没有劳动保障的人群。
可见,这场长达两年的争论其实从一开始就是建立在错误的计算上的。根本的原因是有些人其实从来没有想搞懂。笔者曾向一些学者解释过这一现象,但这些学者不久还是发表了完全脱离实际的看法。在当时的氛围下,脱离实际反而更能得到媒体的喝采。这种状况以后在劳动合同法的讨论中得到了进一步的体现。
笔者希望通过《21世纪经济报道》这篇专访消除前期报道中的一些误解。因此专门談及了劳动合同法讨论的有关问题:“中国现在《劳动法》的劳动标准已经很高,主要问题在于执法不严。最新的《劳动合同法》草案正在将中国的用工标准全面推高,这将提高执法的成本,目前的法规都不能真正执行,提高标准执行起来更加困难,有人认为劳动标准越高越先进,其实劳动标准不是越高越好,关键是要合适。只有合适的才是先进的,再高的标准如果不合适也是落后的。因此,劳动法应该是低标准,严执法,而不是高标准,宽执法,劳动部门应该真正依法维护员工利益。本人认为,劳动合同立法应当低标准、广覆盖、严执法。这才是社会法的真正核心思想,可是却被人贴上‘合同法’‘资方’的标签。”
四、结语[5]
2008年11月17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出通知,根据当前经济形势和企业实际,近期暂缓调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这一纸通知使几乎已经定论的争论,重新白热化。2009年两会期间,最低工资问题重燃战火,不过讨论的已经不是高低之争,而是存废之争。
2009年2月14日,原广州地铁老总卢光霖在出席广东两会后表示,政府扶持中小企业,但一些法规使中小企业压力很大,建议别再搞最低工资标准,称更多人有份工作才最重要。同时卢光霖表示政府不能搞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标准而应该交给市场决定,“政府要改变职能,有所为、有所不为……”。
2009年3月9日全国总工会宣教部部长李守镇表示:“工会不赞成取消最低工资标准制度。我们认为,实行最低工资标准,是维护普通劳动者利益的一个主要手段,也是劳动者在法定的劳动时间内从事正常劳动所得到的最低的工资标准。我们也可以认为它是普通劳动者最基本生活的保险绳。当前我们的企业生产经营遇到了困难,但取消最低工资标准不是解决企业困难、渡过难关的根本所在,根本上是要企业和员工同心同德、坚定信心。取消最低工资标准将影响劳动者的基本生活,也会挫伤劳动者对企业的感情,不利于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也不利于提升战胜困难的信心,所以我们不赞成。作为企业的经营者,应该从长计议,应该集中精力调整产品结构、开发品种、调动职工积极性,不要总在职工的劳动报酬上打主意。”
事实上,时隔一年在2009年7月20日,深圳市劳动保障部门发布的2009年度员工工资指导价的高位数、中位数和平均数按月分别为23700元、2460元、2750元,比上年度分别下降了8.5%、3.9%和3.8%。这也是深圳自1999年有统计以来,首次下调这一指标。“广东省2009年企业工资指导线”,工资增长基准线为7%,上线(警戒线)为12%,下线为零或负增长。7%基准线相比2008年的10%,下降了3个百分点,而下线为零或负增长也是近年来首次出现。
一年前代表广东宣布每年平均递增14%以上的官员陈斯毅表示,工资指导价的调整很大程度上跟宏观经济变化保持密切联系。主张工资增长应当法定化的苏海南也只得承认:“深圳的上述调整说明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实体经济和劳动者工资水平的负面影响确实较大。”显然都是将自己的判断失误推给了经济危机。
最低工资立法的讨论一开始就是建立在计算错误上,这场讨论的可怕在于一些为决策者服务的部门根本不想搞清真相,而忙于玩弄 “劳”“资”这样的概念,一个简单的计算错误只有严酷的经济危机才予以纠正。这种状况以后竟然成为一种常态。如果说“撤资”风波的看点在于资方,“用生命加班”的案例中的看点在于劳方,那么最低工资立法的讨论的看点在于政府。在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中,人们竟然以为主角是政府,如果政府真有这么大的能耐,我们确实可以如薛兆丰所说“干脆‘规定’自己是个富翁了。”当着政府想通过规定的方式来让劳动者致富,劳动者可以欢欣鼓舞,可以掌声雷动,但是决不意味着你真能从此富裕。
《董保华:独立的社保体系比最低工资制度更重要》,载于《21世纪经济报道》,2006年6月28日。
魏章进、韩兆洲:《中外最低工资制度比较研究》,载《工业技术经济》2006年 第25卷 第06期。
《董保华:独立的社保体系比最低工资制度更重要》,载于《21世纪经济报道》,2006年6月28日。
《董保华:独立的社保体系比最低工资制度更重要》,载于《21世纪经济报道》,2006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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